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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作者:学校办公室   时间:2021-10-11 14:57:4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Qiqihar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QUAA。

第二条 本会为齐齐哈尔大学及其前身院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齐齐哈尔大学的优良传统,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使校友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校友服务,为办人民满意教育,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齐齐哈尔大学的优良传统与学风;

(二)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 系、交流与合作,增强友谊;

(三)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支持校友创业和事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为校友服务,为母校的发展服务;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凡在齐齐哈尔大学(包括原齐齐哈尔轻工学院、原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原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原齐齐哈尔商业学校、原黑龙江省化工学校、原齐齐哈尔林业学校六所院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齐齐哈尔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第九条 凡是齐齐哈尔大学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经与母校校友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校校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单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